
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,法院不得強制取證。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,應予準許。在處理此類案件中,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,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,綜合分析,做出正確判斷。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,可依照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“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,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”的規定,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親子關系的認定。
夫妻雙方私下去做親子鑒定是允許的,法律承認具有親子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。但如果是單方面鑒定,作為證據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對方提出質疑并推翻。
法院一般認為,未經有關部門批準,個人私自到民間機構做鑒定,其親子鑒定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。如司法程序確實需要做親子鑒定,也應到司法機關指定的機構去鑒定。
(一)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應準許。
(二)一方無證據猜疑另一方作風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親子鑒定,另一方拒絕的,不得強制作親子鑒定;另外,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,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,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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